(2017)豫05民终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兰波、张树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兰波,张树青,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秋口村村民委员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安阳市河道管理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兰波,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青,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秋口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秋口村。法定代表人:张海生,职务:主任。一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新1**国道北蒙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科,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麦玲,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军,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安阳市河道管理处,地址:安阳市纺织南路。法宝代表人:刘兵,职务:处长。上诉人张兰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树青、一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秋口村民委员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北蒙街道办事处、安阳市河道管理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兰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