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春华、詹接兴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华,詹接兴,陈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春华,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接兴,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忠林(曾用名陈忠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春华、詹接兴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忠林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春华、詹接兴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忠林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春华、詹接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春华、詹接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黄春华、詹接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华、詹接兴撤回上诉。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江琳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