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邓开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开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439号罪犯邓开跃,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斗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开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2012年8月29日经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阳中法刑执字第3539号裁定。2014年8月20日经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2990号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邓开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邓开跃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开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张丽晶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亮S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