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2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双流县福田建筑机械租赁站诉杨子吉、雍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福田建筑机械租赁站,杨子吉,雍建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834号之一原告:双流县福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经营者:贺世君,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吉,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雍建国,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双流县福田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杨子吉、雍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