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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程建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程建堂,王顺堂,肖洪俊,黄瑶勤,张双臣,王来见,冯晓龙,李豪,王军财,杨永根,冯计轩,李志敏,杨红欣,韩路路,王建宾,杨红涛,XX亮,晁振威,王进学,卢建刚,张世秋,苗相朝,姚自训,卢红刚,张小明,张成成,谷占胜,赵高永,谷广涛,谷占利,谷平然,沈要利,沈占超,马现党,董万超,陈关邻,沈保宁,程振中,董喜印,谷平轩,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街。法定代表人:邓文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理鹏、王晓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建堂,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堂,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洪俊,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瑶勤,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臣,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见,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晓龙,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豪,男,1997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财,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根,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计轩,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敏,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欣,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路路,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宾,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亮,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振威,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学,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刚,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秋,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相朝,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自训,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红刚,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明,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成,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占胜,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高永,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广涛,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占利,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平然,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要利,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占超,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现党,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万超,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关邻,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保宁,男,1994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振中,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喜印,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平轩,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审):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76号。负责人:曹春富,总经理。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程建堂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再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再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俊林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万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