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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郎云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云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云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云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云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郎云后在太原市柳巷食品街中段,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窃取被害人上衣左侧口袋内得白色红米2A手机一部(价值为人民币39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同日下午,被告人郎云后在食品街中段,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窃取被害人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白色OPPOR700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郎云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杨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云后以��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郎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云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速 录 员  刘娇娇书 记 员  苏奇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