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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XX、常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XX,常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汉村2组。被执行人XX,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姚古村1组。被执行人常利利,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塔2巷。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常利利长期外出打工也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