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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潘芳与孙兴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芳,孙兴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158号原告:潘芳,女,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龙,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芳诉被告孙兴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