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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红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红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付家坡2区5栋1单元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47884438。负责人:熊小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恒明,系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725769。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2栋1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5996J。法定代表人:童铁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昭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启谋,系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501278。反诉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金润大厦22B,组织机构代码:19226812-3。法定代表人:石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永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20元,由被告预交的反诉费8880元,退回原告23220元,退回被告8880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