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刘龙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刘龙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91号原告:徐建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娟,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清,男。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刘龙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建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216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