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269李果与蔡成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蔡成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269号原告:李果。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成圆。原告李果与被告蔡成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