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华林与方克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林,方克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260号原告:李华林,男,1946年10月27日生,回族,住襄城县。被告:方克红,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华林与被告方克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林负担。审判员 薛宝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