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兴会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会,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于兴会,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求实路鑫苑小区C号1门301室。被执行人刘刚,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于兴会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