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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于兴会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会,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于兴会,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求实路鑫苑小区C号1门301室。被执行人刘刚,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于兴会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