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平与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周天国,程霞,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74号原告:王平,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宇,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国,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霞,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23495。法定代表人:程霞,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43141。法定代表人:周天国,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告王平与被告周天国、程霞、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日算起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9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3%,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应归还款项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而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相应借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归还相应借款本金,也未按约支付利息,该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周天国、程霞、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正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