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龙塘镇十字街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王某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受损。经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23mg/100ml。经民权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理化检验报告、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