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庆炎与张国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炎,张国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市荣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林庆炎,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紫来大街宝和巷17号。法定代表人:金怀萍。被执行人:广州市荣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源西路朝阳大街2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国洪。被执行人: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沙田。法定代表人:黎志彪。申请执行人林庆炎与被执行人张国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市荣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4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新迈特正宇医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