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与马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马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商贸城黎商C02。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被执行人:马章成,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章成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马章成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马章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章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