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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与张义锋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张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99号原告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火厂坪镇柏山村申家组。法定代表人谭敏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义锋,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义锋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由原告邵东县中品建筑石料用灰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石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李德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