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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黎加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加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7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加兴,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加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加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黎加兴伙同唐天有(在逃)驾驶一辆无牌照男装摩托车到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竹园村委会合子村7号被害人吴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及一个女式银簪子、一个银扣、一对银耳环,得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一枚指印。经痕迹鉴定,该指印为黎加兴右手拇指所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加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黎加兴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加兴入户盗窃,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加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