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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81民初39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苏晓红、陶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苏晓红,陶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581民初3971号之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新莲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8444H。负责人:徐保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红,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陶雪燕,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诉被告苏晓红、陶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撤回对被告苏晓红、陶雪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