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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林信用联社)与被告刘磊、刘淑艳、刘东居、于淑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398号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艳,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君,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魁,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吕永红,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美惠,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海红,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莲,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林信用联社)与被告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君、窦永魁,被告朱美惠、梁海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永红、李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吕永红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7365.60元(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合计52365.60元;2.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4日,吕永红向海林信用联社借款45000元,到期日2014年6月23日,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后,吕永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293.2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吕永红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7365.60元。朱美惠辩称,借款金额及利息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梁海红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吕永红、李玉莲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海林信用联社提供的《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结婚证。朱美惠、梁海红没有异议,并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永红和朱美惠、梁海红和李玉莲分别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3日,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自愿结成互相担保成员,与海林信用联社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从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海林信用联社分别对互保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互保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止,吕永红和朱美惠最高贷款余额170000元,梁海红和李玉莲最高贷款余额150000元,还款方式利随本清,逾期利率加收50%计算。同年6月24日,吕永红向海林信用联社借款45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23日,借款凭证记载借款月利率8.4‰,结算周期利随本清。借款后,吕永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293.2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吕永红欠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7365.60元,合计52365.60元。海林信用联社石河分社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10月30日向吕永红催收借款,于2015年5月19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梁海红履行吕永红借款的担保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海林信用联社与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签订的《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海林信用联社已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吕永红未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偿还的违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案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与海林信用联社签订的《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约定,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时止,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年。海林信用联社石河分社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梁海红承担担保责任,梁海红与李玉莲系夫妻关系,并且该借款为吕永红与朱美惠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又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因此,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海林信用联社要求吕永红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7365.6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合计52365.60元,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吕永红、李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吕永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7365.60元(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合计52365.60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14元,减半收取计554.57元,由吕永红、朱美惠、梁海红、李玉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