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詹玉芳、胡德红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詹玉芳,胡德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6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叶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詹玉芳。被申请人胡德红。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申请人詹玉芳、胡德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詹玉芳、胡德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詹玉芳、胡德红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石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