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花与阿都、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花,阿都,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981号原告:南花,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阿都,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杰,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南花诉被告阿都、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南花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