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陶峰霓、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峰霓,王兴平,王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陶峰霓,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兴平,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钰,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峰霓与被执行人王兴平、王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平、王钰无固定收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8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