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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飞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飞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飞华,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因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于2005年8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5月1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同日被临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均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飞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浩、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钱飞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家中,先后6次容留章某、潘某、高某、范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举了被告人钱飞华的供述、证人高某、章某、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钱飞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钱飞华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钱飞华当庭辩称其只在12月10日左右容留章某共同吸毒1次,潘某、高某、范某都是章某带来的,这些人吸毒其看到是有的,具体是谁记不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飞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其家中,容留章某、潘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5、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飞华在上述房间内容留章某、高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7、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飞华在上述房间内容留章某、潘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钱飞华在上述房间内容留章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钱飞华在上述房间内容留章某、范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钱飞华在上述房间内容留章某、高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5、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到临安市锦城街道兰被告人钱飞华家中要钱,后来两个人在房间无聊,钱飞华亲自烧毒品供两人吸食,没过多久章某也来到该房间,其就站起来让给章某吸食,以及12月12日下午和章某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告人钱飞华开始在搞卫生,后来其把位置让给钱飞华,其把吸壶放在房间内电脑桌上,钱飞华应该清楚他们是在吸毒,且后来钱飞华和章某两人也一起吸毒。2、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潘黎泉一起来到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被告人钱飞华家中,两人与钱飞华一起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12月5、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高某打电话让其帮忙解决其与钱飞华之间的债务纠纷,其就一人来到钱飞华家中,其看到钱飞华、高某二人已经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后来其自己也参与吸毒;12月7、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潘某、钱飞华三人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冰毒是从“李锋光头”那里购买的,三人吸食了0.1克左右;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与钱飞华二人在上述房间内吸食从李锋光头那里购买的剩余冰毒;12月10日下午其与钱飞华、潘某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晚上,“李锋光头”来到该房间,“李锋光头”拿出冰毒,将冰毒倒在纸上并交给钱飞华,之后三人就在房间内又开始吸食冰毒;12月12日下午,其与高某二人在上述房间内吸毒,钱飞华开始在搞卫生,等钱飞华搞好卫生后,高某起身将位置让给钱飞华,其跟钱飞华又吸食了几口。另证人章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范某就是其所说12月10日一起在钱飞华家中吸毒的“李锋光头”。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给章某一起来到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被告人钱飞华家中,两人与钱飞华一起在该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12月7、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章某、钱飞华三人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12月10日其与钱飞华、章某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后来李锋光头来到该房间,带了一些冰毒,其看见章某在房间内吸食冰毒。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章某叫其到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被告人钱飞华家中一起吸食冰毒,钱飞华应该看见的,其和章某就在钱飞华旁边吸毒的,且钱飞华未阻止吸毒。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章某、潘某、高某进行人身检查及对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钱飞华住房进行检查,查获吸壶一只后予以收缴。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2月13日对证人高某、章某、潘某尿检呈阳性,2016年12月20日对被告人钱飞华尿检呈阳性。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钱飞华持有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用于侦查。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钱飞华的自然人身份情况。9、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钱飞华前科情况以及本案的其他查证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钱飞华归案情况。10、被告人钱飞华的供述在案,如实交代了2016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章立峰到临安市锦城街道兰锦路其家中,两人在电脑房里共同吸食冰毒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飞华先后6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飞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钱飞华辩称只容留章某吸食毒品一次,其余几次情况不清楚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章某、高某、潘某的证言互相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钱飞华6次容留章某、高某、潘某等人吸食毒品的情况,在时间、地点、吸毒人员、吸毒数量等细节描述上基本一致,且被告人钱飞华当庭供述其也看见这些人在其家中吸毒,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飞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文婷代理审判员  谷敏佳人民陪审员  章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蓝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