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玉增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玉增,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邹丽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玉增因诉福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初29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玉增上诉称:1、林玉增于2016年10月18日向福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中院移送莆田中院管辖,但莆田中院至2016年11月15日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违反法定程序。2、林玉增是对福州市政府受理信访复核申请后逾期不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审裁定书却按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不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处理,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而且认定该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林玉增的行政诉权,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玉增是因其于2016年1月22日向闽侯县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要求提供xx批文,并撤销该征地决定。经逐级信访,在福州市政府逾期未予信访复核答复后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林玉增起诉主张的逾期不作为属于对信访事项逾期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中关于“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林玉增的诉请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林玉增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锦萍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力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