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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栓军与姬柯旭、姬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栓军,姬柯旭,姬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34号原告:孙栓军,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姬柯旭,男,200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姬建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系被告姬柯旭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栓军与被告姬柯旭、姬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栓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栓军负担。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