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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扬州昆润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昆润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民催3号申请人扬州昆润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新区路。法定代表人张萍。申请人扬州昆润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人为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市高邮支行营业部,汇票号码为10300052/24791773,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昆润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国宏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孙龙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厉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