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郁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66号原告:郁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蔡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郁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郁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