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岳、樟树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岳,樟树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路316号。法定代表人雷小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正岳,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被执行人樟树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旷银兰,村书记。本院在执行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岳、樟树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7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正岳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