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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明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明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73号罪犯王明富,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24日、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明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明富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1.6分。有五次违反监规记录,被扣4分。前两次减刑及本次减刑均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富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多次违规记录,且未履行罚金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富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