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国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47号罪犯石国洪,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国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石国洪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撤回罪犯石国洪假释材料的报告”。经审查,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石国洪假释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执行机关撤回罪犯石国洪的假释材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