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XX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金城路***号。法定代表人:XX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金城路***号。负责人:张必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笙、崔理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XX芳,男,汉族,1958年8月17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上诉人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原审被告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诉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XX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2016)云03民初177号、178号、179号,属于同一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系同一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理应以同一个案件起诉,原审以被上诉人是以三个案子分开起诉至法院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主张的标的额为228071841元,故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原审被告XX芳均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主张的标的额为57069348.79元,属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云南富源德鑫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冯春梅审判员 杨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盘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