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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宇诉刘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宇,刘金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321号原告:胡宇,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刘金桂,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胡宇诉被告刘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宇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宇负担。审判员  张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