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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文松、于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松,于明,张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松,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执行人:于明,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张琳琳,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文松与被执行人于明、张琳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 守 强人民陪审员 姜 秋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