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159号。法定代表人姜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鹏,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鹏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