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阳雄、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陈阳雄,龚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005号原告:王荣,女,1978年12月13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阳雄,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龚雷,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荣与被告陈阳雄、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王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荣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