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兰、李铁岗与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兰,李铁岗,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44号原告:吕兰,女,汉族。原告:李铁岗,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执行董事。原告吕兰、李铁岗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吕兰、李铁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兰、李铁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