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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海清、邹锦娟等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清,邹锦娟,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613号原告:黄海清,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邹锦娟,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城南“新山”地段新城南广场一号楼1-30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62850N。原告邹锦娟、黄海清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锦娟、黄海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