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恒贵诉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恒贵,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任恒贵,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豪商务大厦05层5A、5C、5D。法定代表人管纪忠。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审结,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151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延期履行加倍利息840元(以欠款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息计算,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共计2037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37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