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体战故意伤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通知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821刑申1号申诉人刘体战:你为被告人刘争气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建平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对修武县人民法院(2006)修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刘争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刘建平夺刀是因为害怕刘争气行为过激,事情往坏处进一步发展,害怕出事,主观方面没有毁灭证据的故意,客观方面将刀扔进井内,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不属情节严重,刘建平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刘体战因调整承包土地一事与本村村长刘小军、会计姚同顺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刘争气遂持刀将刘小军腰部捅了一刀,致其重伤,并致姚同顺受伤,刘争气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正当防卫。派出所人员在表明身份后,向被告人刘建平索要刀具,刘建平拒不交出,却将刀扔进了水井内,致使该刀在水中长时间浸泡,公安机关无法对此刀做有关鉴定,可知,刘建平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该刀具是作案工具,刘建平主观上具有为刘争气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同时该犯罪并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因此,被告人刘建平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刘争气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小军、姚同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予赔偿。关于申诉人请求对刘小军重新伤残鉴定因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关于申诉人请求判决刘小军和姚同顺滥用职权罪,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之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慧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