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雅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雅洁,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郑雅洁,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高明,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300000元、抚养费(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3200元、执行费4448元,合计3076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764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凡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