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召成与张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召成,张传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151号原告:宋召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张传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宋召成与被告张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宋召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召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宋召成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