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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李某,王某,李某,王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衡桃沼民一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意向履行,且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沼民一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