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术广与被执行人杨春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术广,杨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杨术广。被执行人杨春雨。申请执行人杨术广与被执行人杨春雨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934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冀0803民初1934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934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