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XX与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94号6楼4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兴街22号。法定代表人:许长镇,经理。本院在执行XX与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9000元。XX未能提供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