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息共计16500元,于2017年5月9日前给付3500元,于2017年5月19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