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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万兴与孙连福、张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兴,孙连福,张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08号原告杨万兴,男,汉族,1968年09月1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刘峰,任丘市西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连福,男,汉族,1977年05月2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张金英,女,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杨万兴诉被告孙连福、张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峰。被告张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连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万兴诉称,被告孙连福、张金英从原告处购买鸡饲料,多次赊欠货款,2016年5月17日赊欠11500元,2016年5月30日赊欠17622元,2016年6月14日赊欠16014元,2016年6月7日赊欠9180元,共计赊欠货款5431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316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孙连福未答辩。被告张金英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杨万兴是合伙人,原告提供雏鸡和技术,后雏鸡死亡,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且二被告曾经退货了94袋药,原告没有扣除,现在二被告无经济能力偿还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连福、张金英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因为付清货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四张欠条,共计54316元并,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予清偿。被告孙连福、张金英购买原告杨万兴的货物,因未付清货款为原告写下欠条,则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系夫妻,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张金英主张原被告系合伙关系,但无任何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均为欠款单,直接证明欠款金额,并不符合合伙的特征,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连福、张金英给付原告杨万兴货款5431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孙连福、张金英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