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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帝轮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金帝轮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196号原告: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东路555-593号A幢03层。法定代表人:吴忠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志,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秋,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金帝轮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沙坡村上坂村。法定代表人:周显明,公司总经理。原告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帝轮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并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1元,减半收取计3,130.5元,由原告贵阳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凤飞审 判 员 陈 洪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杨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