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强、王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芳,林强,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270号自诉人薛秀芳,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人林强,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王权,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自诉人薛秀芳以被告人林强、王权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薛秀芳收到林强、王权支付的执行款20150元,并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林强、王权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薛秀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林强、王权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薛秀芳撤诉。审 判 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芬芬 百度搜索“”